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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知名自媒体人谢璞前两天写了篇帮陆金所说好话的文章《中国为何能在互联网超越美国?》,不过他在文章的第一段就声明,他弄了个标题党,其实应该是:“中国为何在互联网应用层面能够超越美国”。

还算清醒,哈哈哈。

谢璞在文中列举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人口红利”,也就是庞大的中国人数量,相对会更容易支撑起一个庞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第二个原因是“落后”。

落后能够出现弯道超车的机会,就是有些阶段的发展时间可能会被大幅缩短。

其实这一点在某些落后小国也出现了。比如说,肯尼亚。

这个贫穷的国家的移动互联网很发达,超过一半的人拥有智能手机。而且更有趣的一点是,这个贫穷的国家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飞速发展的迹象。在拥有智能手机的人群里,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够通过手机进行调拨资金。

很显然,肯尼亚这个国家是飞快地越过了桌面互联网时代,直接进入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道理,其实和中国有点类似。中国的移动互联网是从所谓屌丝人群起步的——这和桌面互联网是从精英人群起步截然不同。

所以,“弯道超车”和发展不平衡其实关系不大——这是谢璞的看法,而是摩尔定律。拜这个定律所赐,数码设备越来越便宜。另外一个因素是云计算,云计算使得大量的计算工作可以在“云”上完成,“端”的要求就不会太高,也会推动设备的普及。比如说,一个一年前的数码设备,借助云计算,依然可以比较好地运作,其售卖价格显然更便宜。

但问题是,只在应用层面的发达,是没什么太好值得骄傲的。

战术上越成功,战略上越失败,这种例子很常见。

按照中国人的俗语就是:南辕北辙。

几个互联网公司市值上超越美国互联网公司,可以自豪一下(如果你民族情结深重的话),但也没什么太值得自豪的。

重点是“基础研究”出现了困境。

制度问题。

关于这四个字,其实有很多批评:什么问题都归于制度问题,太大而化之了。

那我就稍微详细展开一下。

究竟是什么方面的制度问题?

网上有一个名词,叫C2C,不是说电子商务里的C2C,是说整个中国互联网模式上的C2C:Copy To China。

C2C的原因很复杂,

第一个原因和制度倒没什么关系。以美国某成功服务为师来中国做一个,获得早期投资的概率会增加。但后面的原因,和制度都有关系。

第二个原因,以去美国上市为目标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们,为了便于海那一端的连中文都不认识的投资者理解,套用一个成功的美国模式显然方便很多。

中国互联网公司去美国上市这件事,其实背后和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上市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

第三个原因和具有操作性有关。我们可以在这里发展我们的门户、搜索、视频、各种社会化服务,而不用太担心美国的老师们跑中国来竞争。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屏障,我相信你是懂的。它的应用,已经俨然成了某种制度:虽然它一不成文,二不精准。

不过,随着O2O的发展,C2C这件事和这个屏障的相关性在下降。

O2O天然就有着很强的所谓“全球本土化”,即便只看中国,也会发现,横扫云上的互联网公司,到了本地服务,一样要扎下来“本土化”。

拿了腾讯巨额投资的58同城,就在那里频繁地购买本地服务公司。

但在云上,说那个屏障没帮到中国互联网企业大忙,那是说不过去的。

比模式层面创新更进一步的,姑且称为“底层创新”(这个词我凭空捏造出来的),它需要极强的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时候是脱钩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可能张三(或者A公司)是基础研究的主导者,但基于这个基础研究而进行应用研究最终赚得盆满钵满的,却是李四(或者B公司)。

这里面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可以讲。

贝尔实验室就是一个可以浓墨重彩大讲特讲的角色。有大量的基础研究从它那里出来,但贝尔实验室却不是最后的受益者。

基础研究一般是两种机构才会去做。一种是财大气粗极其暴利可以容忍冗长的且可能毫无用处的基础研究的公司(这种公司不多见),一种就是教育研发机构(这种机构到处都是)。还有一个特例是满腔情怀誓要改变世界的智商极高但对物质不在乎的狂人——这种人很少见,属于变态群体。变态群体是可遇不可求的,有很强的运气成分。

如何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通起来,使得看似没什么直接利益的基础研究也存在有利可图的可复制路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现实一点讲,就是如何让大量受政府资助的教育研发机构所搞的基础研究,最终能遵循一条合理合法且效率很高的路径,进入到基本上由商业机构把持的应用研究层面,是需要制度建设的。

拜杜法案。

这四个字我是从海银资本的创始合伙人王煜全那里听到的。在一次由湛卢文化组织的美国市场考察活动中,他对拜杜法案赞誉有加,这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回来后查阅了一些资料。

这部在1980年就通过的法案,和《斯蒂文森-韦得勒科技改革法》(1980),《科技转移商业化法》 (2000)一起构成了美国专利领域中重要的三个制度。它们的目标都是:”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

拜杜法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大量获政府资助的研究,研究者怎样可以从中获得利益(课题经费其实是很小的利益)。说的通俗点,就是公家出的研究的钱,从事研究的私人如何获得好处。

理论上讲,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政府出资研究的项目,应该向所有纳税人自由公开(换而言之就是免费),任何想要获得该专利的纳税人,都应该无偿获得。但这只是理论,实操层面上,如果这么干,就会导致两个后果:研究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做基础研究,因为根据律条,他们只有不排他的专利实施权力;另外,商业企业也不会有太大的兴趣将资金投入到基础研究上,因为未来它们反正是可以轻易取得的。

拜杜法案则重新界定了一项专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相关人(投入者、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五大主体)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资助合同”把公家投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然后鼓励它们与企业界合作进行转化,研究人员也可以分享转化后的利益。这就打通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障碍,使得美国大学机构和企业,对研究兴趣大幅高涨。

我在网上查到的一份数据这么说:

以前,美国大学每年获取的专利数不到250件。在其后的10年间里,每年授予大学的专利数便达到了1600件,2000年达到了3000多件,其中80%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根据美国总审计署的统计,大学研究对于产业的贡献从1980年的4%迅速攀升到了1990年的7%。

另外一则数据这么说:

在1980 年, 美国大学能够被授予的专利不到 250 件,这些创新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被成功转化。 在 1991年到2002 年间, 专利从1584 件增长到 7921 件, 从 1991 年大学技术转让经理人协会开始调查至2002 年, 专利总量达到了 1.328万件, 从1991年到2003年, 每年新的许可量从1229 件达到了4516件,总量达到了 2.5979 万件。2003 年大学技术转让经理人协会的报告显示,有412项新的产品成功转化到市场上。1980 年开始到1993 年, 美国高校自己创设公司达1013 家, 到2003 年时共成立4081 家。

这里顺便说一句,说美国大学是象牙塔,不受商业气氛渲染,是很纯净的教学研发场所——这种论调纯属胡说八道。大学搞研究如果是关起门来的话,不是进步,是极大的退步。

拜杜法案出笼后,就有国家在效仿。

比如日本在2000年推出了《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让法》。中国也有类似的一部规章:《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但这个规章是由科技部和财政部报国务院同意后下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位阶上讲,属于很低的阶层。如果和上位法冲突,自然以更高位阶的法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这个领域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这部法律其实并没有对国家投资的发明创造的权属进行规定,而且,没有对研究者能否获利及如何获利做出规定。

不过,中国还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这部法律里引入了拜杜原则,但从法律界人士的立场上,普遍认为这部法司法化实现很差——有那么点束之高阁的意思。

这使得大学里进行的基础研究,去转化成由商业公司主导的应用研究,变得很困难。中国高校的研究成果依然受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限制,以至于出现了某大学副校长开公司获利涉嫌贪污的事件。

美国人目前很热衷于一些看不见的地方的研究。

比如说,太空、深海、基因、人工智能,这些都是我们普通人视线无法抵达的领域。

但如果一旦普通人视线能够抵达(比如我们去了太空,下了深海,跑医院里去检测自己的基因,家里有个机器人管家),你可能就会发现,这些领域,全部是美国人的势力。

普通人视线能够抵达,意味着应用研究已经如火如荼,但应用研究的背后,依然是基础研究在做支撑。

我们不是没有基础研究,而是转化率很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它是有前提的:能够转化。

繁荣基础研究,压根就不是靠什么不受商业污染的关起门来静心研究的大学机构,而是要让大学机构和商业之间有一根行之有效的通路。

中国商业界,现在有一件事很多企业都很热衷,那就是造手机。

名人跑出来造手机——罗永浩和他的锤子;公司跑出来造手机——最近号称三年不用换的格力手机。

中国人还喜欢大言不惭地称自己在搞手机OS。OS就是操作系统的意思,但事实上,大部分企业搞的是基于Android的ROM,我喜欢称其为“壳”。

但有件事不知道读者诸君注意到没,美国人似乎不太热衷于“造手机”这件事。

智能手机三大OS,清一色全部发端于美国。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微软的WP。

苹果在iOS上软硬通吃,其它厂家绝无伸手造iOS手机的可能。

微软的WP发展得纠结不堪,没什么人跟在后面大规模投入。

谷歌的Android很开放,市场也很大,但就是没什么美国公司跟在后头大造特造。

摩托罗拉造过,现在基本偃旗息鼓了,软的部分也就是专利部分归谷歌,硬的部分也就是造手机,归中国的联想。

惠普造过,现在基本偃旗息鼓了。把旗下的Palm品牌卖给了中国的TCL,但在这个交易中,后者没有得到前者的专利。

谷歌自己当然也造过,但它始终是一种样板机模型机的做法,谷歌从来没这个意图要成为手机制造大户。

如果说系统属于基础的话,那么造手机这件事就属于“应用”。

我们再一次在应用层面超越了美国!甚至现在已经可以对三星这种韩国手机制造大户指手画脚了:你很危险。

不过,这有啥好欢欣鼓舞的呢?

—— 首发 腾讯大家 ——

说明:

1、本博客文字,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人原创,可以自由转载,谢绝长微博形式转载;

2、转载时请注明本人大名,魏武挥,不是魏武辉,不要搞错。

3、转载时请保留此段:本文由扯氮集博主魏武挥原创撰写

4、本人不接受商业文章(俗称软文)撰写的合作,不要再询问我如何合作法。其它合作请点击本公号菜单关于里的合作需知

知名自媒体人谢璞前两天写了篇挺陆金所的文章《中国为何能在互联网超越美国?》,不过他在文章的第一段就声明,他弄了个标题党,其实应该是:“中国为何在互联网应用层面能够超越美国”。
还算清醒,哈哈哈。
谢璞在文中列举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人口红利”,也就是庞大的中国人数量,相对会更容易支撑起一个庞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第二个原因是“落后”。
落后能够出现弯道超车的机会,就是有些阶段的发展时间可能会被大幅缩短。
其实这一点在某些落后小国也出现了。比如说,肯尼亚。
这个贫穷的国家的移动互联网很发达,超过一半的人拥有智能手机。而且更有趣的一点是,这个贫穷的国家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飞速发展的迹象。在拥有智能手机的人群里,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够通过手机进行调拨资金。
很显然,肯尼亚这个国家是飞快地越过了桌面互联网时代,直接进入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道理,其实和中国有点类似。中国的移动互联网是从所谓屌丝人群起步的——这和桌面互联网是从精英人群起步截然不同。
所以,“弯道超车”和发展不平衡其实关系不大——这是谢璞的看法,而是摩尔定律。拜这个定律所赐,数码设备越来越便宜。另外一个因素是云计算,云计算使得大量的计算工作可以在“云”上完成,“端”的要求就不会太高,也会推动设备的普及。比如说,一个一年前的数码设备,借助云计算,依然可以比较好地运作,其售卖价格显然更便宜。
但问题是,只在应用层面的发达,是没什么太好值得骄傲的。
战术上越成功,战略上越失败,这种例子很常见。
按照中国人的俗语就是:南辕北辙。
几个互联网公司市值上超越美国互联网公司,可以自豪一下(如果你民族情结深重的话),但也没什么太值得自豪的。
重点是“基础研究”出现了困境。
制度问题。
关于这四个字,其实有很多批评:什么问题都归于制度问题,太大而化之了。
那我就稍微详细展开一下。
究竟是什么方面的制度问题?
网上有一个名词,叫C2C,不是说电子商务里的C2C,是说整个中国互联网模式上的C2C:Copy ToChina。
C2C的原因很复杂,
第一个原因和制度倒没什么关系。以美国某成功服务为师来中国做一个,获得早期投资的概率会增加。但后面的原因,和制度都有关系。
第二个原因,以去美国上市为目标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们,为了便于海那一端的连中文都不认识的投资者理解,套用一个成功的美国模式显然方便很多。
中国互联网公司去美国上市这件事,其实背后和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上市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
第三个原因和具有操作性有关。我们可以在这里发展我们的门户、搜索、视频、各种社会化服务,而不用太担心美国的老师们跑中国来竞争。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屏障,我相信你是懂的。它的应用,已经俨然成了某种制度:虽然它一不成文,二不精准。
不过,随着O2O的发展,C2C这件事和这个屏障的相关性在下降。
O2O天然就有着很强的所谓“全球本土化”,即便只看中国,也会发现,横扫云上的互联网公司,到了本地服务,一样要扎下来“本土化”。
拿了腾讯巨额投资的58同城,就在那里频繁地购买本地服务公司。
但在云上,说那个屏障没帮到中国互联网企业大忙,那是说不过去的。
比模式层面创新更进一步的,姑且称为“底层创新”(这个词我凭空捏造出来的),它需要极强的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时候是脱钩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可能张三(或者A公司)是基础研究的主导者,但基于这个基础研究而进行应用研究最终赚得盆满钵满的,却是李四(或者B公司)。
这里面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可以讲。
贝尔实验室就是一个可以浓墨重彩大讲特讲的角色。有大量的基础研究从它那里出来,但贝尔实验室却不是最后的受益者。
基础研究一般是两种机构才会去做。一种是财大气粗极其暴利可以容忍冗长的且可能毫无用处的基础研究的公司(这种公司不多见),一种就是教育研发机构(这种机构到处都是)。还有一个特例是满腔情怀誓要改变世界的智商极高但对物质不在乎的狂人——这种人很少见,属于变态群体。变态群体是可遇不可求的,有很强的运气成分。
如何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通起来,使得看似没什么直接利益的基础研究也存在有利可图的可复制路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现实一点讲,就是如何让大量受政府资助的教育研发机构所搞的基础研究,最终能遵循一条合理合法且效率很高的路径,进入到基本上由商业机构把持的应用研究层面,是需要制度建设的。
拜杜法案。
这四个字我是从海银资本的创始合伙人王煜全那里听到的。在一次由湛卢文化组织的美国市场考察活动中,他对拜杜法案赞誉有加,这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回来后查阅了一些资料。
这部在1980年就通过的法案,和《斯蒂文森-韦得勒科技改革法》(1980),《科技转移商业化法》(2000)一起构成了美国专利领域中重要的三个制度。它们的目标都是:”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
拜杜法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大量获政府资助的研究,研究者怎样可以从中获得利益(课题经费其实是很小的利益)。说的通俗点,就是公家出的研究的钱,从事研究的私人如何获得好处。
理论上讲,政府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政府出资研究的项目,应该向所有纳税人自由公开(换而言之就是免费),任何想要获得该专利的纳税人,都应该无偿获得。但这只是理论,实操层面上,如果这么干,就会导致两个后果:研究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做基础研究,因为根据律条,他们只有不排他的专利实施权力;另外,商业企业也不会有太大的兴趣将资金投入到基础研究上,因为未来它们反正是可以轻易取得的。
拜杜法案则重新界定了一项专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相关人(投入者、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五大主体)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资助合同”把公家投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然后鼓励它们与企业界合作进行转化,研究人员也可以分享转化后的利益。这就打通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障碍,使得美国大学机构和企业,对研究兴趣大幅高涨。
我在网上查到的一份数据这么说:
以前,美国大学每年获取的专利数不到250件。在其后的10年间里,每年授予大学的专利数便达到了1600件,2000年达到了3000多件,其中80%为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根据美国总审计署的统计,大学研究对于产业的贡献从1980年的4%迅速攀升到了1990年的7%。
另外一则数据这么说:
在1980 年, 美国大学能够被授予的专利不到 250 件,这些创新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被成功转化。 在 1991年到2002年间, 专利从1584 件增长到 7921 件, 从 1991 年大学技术转让经理人协会开始调查至2002 年, 专利总量达到了1.328万件, 从1991年到2003年, 每年新的许可量从1229 件达到了4516件,总量达到了 2.5979 万件。2003年大学技术转让经理人协会的报告显示,有412项新的产品成功转化到市场上。1980 年开始到1993 年,美国高校自己创设公司达1013 家, 到2003 年时共成立4081 家。
这里顺便说一句,说美国大学是象牙塔,不受商业气氛渲染,是很纯净的教学研发场所——这种论调纯属胡说八道。大学搞研究如果是关起门来的话,不是进步,是极大的退步。
拜杜法案出笼后,就有国家在效仿。
比如日本在2000年推出了《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让法》。中国也有类似的一部规章:《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但这个规章是由科技部和财政部报国务院同意后下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位阶上讲,属于很低的阶层。如果和上位法冲突,自然以更高位阶的法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这个领域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这部法律其实并没有对国家投资的发明创造的权属进行规定,而且,没有对研究者能否获利及如何获利做出规定。
不过,中国还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这部法律里引入了拜杜原则,但从法律界人士的立场上,普遍认为这部法司法化实现很差——有那么点束之高阁的意思。
这使得大学里进行的基础研究,去转化成由商业公司主导的应用研究,变得很困难。中国高校的研究成果依然受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限制,以至于出现了某大学副校长开公司获利涉嫌贪污的事件。
美国人目前很热衷于一些看不见的地方的研究。
比如说,太空、深海、基因、人工智能,这些都是我们普通人视线无法抵达的领域。
但如果一旦普通人视线能够抵达(比如我们去了太空,下了深海,跑医院里去检测自己的基因,家里有个机器人管家),你可能就会发现,这些领域,全部是美国人的势力。
普通人视线能够抵达,意味着应用研究已经如火如荼,但应用研究的背后,依然是基础研究在做支撑。
我们不是没有基础研究,而是转化率很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它是有前提的:能够转化。
繁荣基础研究,压根就不是靠什么不受商业污染的关起门来静心研究的大学机构,而是要让大学机构和商业之间有一根行之有效的通路。
中国商业界,现在有一件事很多企业都很热衷,那就是造手机。
名人跑出来造手机——罗永浩和他的锤子;公司跑出来造手机——最近号称三年不用换的格力手机。
中国人还喜欢大言不惭地称自己在搞手机OS。OS就是操作系统的意思,但事实上,大部分企业搞的是基于Android的ROM,我喜欢称其为“壳”。
但有件事不知道读者诸君注意到没,美国人似乎不太热衷于“造手机”这件事。
智能手机三大OS,清一色全部发端于美国。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微软的WP。
苹果在iOS上软硬通吃,其它厂家绝无伸手造iOS手机的可能。
微软的WP发展得纠结不堪,没什么人跟在后面大规模投入。
谷歌的Android很开放,市场也很大,但就是没什么美国公司跟在后头大造特造。
摩托罗拉造过,现在基本偃旗息鼓了,软的部分也就是专利部分归谷歌,硬的部分也就是造手机,归中国的联想。
惠普造过,现在基本偃旗息鼓了。把旗下的Palm品牌卖给了中国的TCL,但在这个交易中,后者没有得到前者的专利。
谷歌自己当然也造过,但它始终是一种样板机模型机的做法,谷歌从来没这个意图要成为手机制造大户。
如果说系统属于基础的话,那么造手机这件事就属于“应用”。
我们再一次在应用层面超越了美国!甚至现在已经可以对三星这种韩国手机制造大户指手画脚了:你很危险。
不过,这有啥好欢欣鼓舞的呢?

—— 首发 腾讯大家 ——

说明:

1、本博客文字,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人原创,可以自由转载,谢绝长微博形式转载;

2、转载时请注明本人大名,魏武挥,不是魏武辉,不要搞错。

3、转载时请保留此段:本文由扯氮集博主魏武挥原创撰写

4、本人不接受商业文章(俗称软文)撰写的合作,不要再询问我如何合作法。其它合作请点击本公号菜单关于里的合作需知

2015-03-20

中国媒体圈——尤其是网络媒体,闹了一个乌龙,根据其后果,我认为是“小”乌龙。

他们根据某个事后被证明为伪造的一张图片,做了李光耀死了的快讯。

然后发现错了,又集体发出道歉。

手机里集体收到一堆网媒的李光耀去世的推送,然后又集体收到一堆网媒的道歉,倒也壮观且罕见。

针对这场乌龙,我看到了:

传统媒体圈子里的传统媒体人的摇头叹息

新闻传播学学界里的书斋学者们的摇头叹息

躲在象牙塔里死记硬背专业主义的莘莘学子们的摇头叹息

很可能由于时间来不及而没发出这条类似快讯的网媒从业人士们的摇头叹息

然后我就在想:

你们有啥好摇头叹息的?

桑斯坦在他的《信息乌托邦》里把信息分为三种,第一种就是“简单事实”。

简单事实,在一个群体里会迅速得到真相。我的感觉是,虽然有《乌合之众》这样的畅销书,但在简单事实面前,群体智商等于群体中最聪明的一个人的智商,而不是最笨的那个。

一个人死了没死,大部分情况下属于简单事实(偶有例外,你懂的)

早年的时候,在微博上曾经盛传过金庸死了。

但不到半天,迅速得到纠正。

而且,在我看来,也没啥严重后果。查老先生估计也不会因为有人误报他死了而气得要死。

这种事,就是屁大点事。在死亡面前,名人普通人,其实所引发的后果,大部分情况下,差不多。

尤其是年纪已经非常大,基本淡出社会的人——这话没有说“该死了”的意思,但事实上,在中国很多地方,年纪极大的人的过世,连亲属都当红白喜事办的。

真的,一个人死了,就是个屁大点事,不是什么大事,你倒告诉我李光耀过世于我们中国民众而言会引发多么大的后果?

在媒体一统天下的岁月里,一个人死了没死,还是要靠媒体来传播。

但今天早就不是媒体一统天下。

对于媒体误报而痛心疾首的人,压根没认识到,媒体在今天的传播场域里,并不是唯一的传者。

不要不相信群众的力量——在简单事实面前。

而且,媒体也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A媒体这么说,所有媒体都这么说。

媒体本身,就有互相监督的职能,或者说,动力。

更何况还有一大堆的群众。

认为媒体负责报道一切的从而给媒体加上“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责任的,骨子里就是“精英主义”作祟。

哪里有那么伟大!

新闻学里那种腐朽的精英主义味儿,连我这个算是立场有些偏精英主义的人,都看不过眼了。

抢新闻。

这件事在互联网里屡见不鲜。

很多时候,门户(或者网媒)都事先做好了专题,就等事情一出,立刻发出来。

比如康师傅事件。

你不要天真地以为他们手有多快,其实是早就做好了在那里备着。

有时候心太急,就会出乌龙。比如某场中国女排比赛,最后大逆转,某以海量快速立身的门户太心急,发出了女排输掉的专题。事实上,他们很有可能,女排赢的专题,也早就备好了,只是手抖。

在传统媒体时代里,抢新闻也屡见不鲜,但好像很多人对这件事都嗤之以鼻。

主要是后果。

传统媒体是很难纠正自己的后果,报纸印出去了,怎么收回?不是没办法,但费力极大。

网络媒体其实很容易纠正自己的后果,删了改了就是。

所以,抢新闻这件事在网络媒体上盛行,在我的视野里,误报不知几许,但好像这个世界也没塌下来。

一种理论,一种观念,它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它要防止某种后果。

当后果发生变化之后,这种主张是不是要修订?

如果死抱着不放,不是原教旨主义是什么。

事儿做错了,那就道歉。

道歉不够,那就处理几个当事人,比如扣个工资。

这个我觉着都是应该的,毕竟犯错了,哪怕后果不是很严重。

但如果要上升到什么主义什么伦理什么道德的高度,拿起如椽大笔,或慷慨激昂地口诛笔伐一番媒体责任焉在,或忧心忡忡地奋笔疾书一番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吃饱了撑的。

传统媒体是硬件思维,互联网是软件思维。

白纸黑字一出,再也无法改动,这就叫硬件思维。硬件思维决定了必须在硬件出笼前,百般雕琢,因为它收不回来。

但很显然,互联网不是。

最有意思的是有人搬出个美剧《新闻编辑室》里的场景:只有医生才能宣布人死亡。

说这是标准的媒体的做法。

假装火星人了不是?

拿个意淫片来说事,你可以的。

最后再多声明一下,通篇文章谈的都是“简单事实”。

—— 首发 界面 ——

2015-03-19

互联网圈子里是喜欢炮制一些概念的,道理很简单,风险投资需要概念。另外,媒体也需要概念。


有些概念很空很飘,不值一提。我在几年前从业的时候,也炮制过一些概念去忽悠广告主来着。


有些概念其实很实在,比如,我一向认为O2O其实是一个非常实在的概念。


那么,互联网基因、互联网思维、互联网+这三个概念是飘着的呢?还是实实在在的呢?


互联网基因。


这个词在数年之前火过。大致上的用法是:如果批评某一个公司的时候,就说它没有互联网基因。


这个词在吴军那本很畅销的《浪潮之巅》中出现过。


互联网基因的要害是在说:有些公司不具备互联网基因,就像一个人不具备某种基因,那是天生的,是无法改变的。


互联网基因这个词,基本上给太多的非互联网公司判了死刑:你们就是恐龙,是无法改变的。基因这个东西,怎么变呢?


虽然我个人认为,大部分企业其实是很难转型的——这也是基因说之所以能成立的重要理由——但这话公开说,总是有些得罪人。


比如马云这句话很伤人心:银行如果不改变,那就让我们改变它。


传统零售业对电子商务的耿耿于怀也在于此:看上去你是来消灭我的。


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必须要考虑公关层面的,树敌太多总是不好。


互联网基因这个词,比较适合去做——如果真有的话,不太适合高调去谈。


互联网思维。


相对来说,互联网思维比互联网基因更讨巧一点。


因为换思维,看上去比换基因容易很多。


互联网思维的前提假设是:只要你改变思维,用互联网思维武装自己,你就可以顺应大潮。


互联网思维这一词的火爆程度远胜于互联网基因,后者甚至在百度指数里都没有被收录过。


我曾经就互联网思维写过一篇恶搞性质的文章(这篇文章还流传得蛮广的,但很多没有署名,有的甚至加上了“这是马云说的”,让我哭笑不得。脱离了这是魏武挥的写作,很容易被人以为,作者就是认为互联网思维等于毛概马经邓论,恶搞风味完全看不出来袅),不过我对互联网思维真正的认识:产品思维+媒体思维。


简单来说,就是产品思维极其重视用户体验,有所谓将“体验做到极致”的说法。简单易上手、满足虚荣心(包括个性化需求)、有一定的惊喜感、让用户帮你传吧等等,都是这一翼追求的目标。这部分不太考虑具体的商业收入。


媒体思维,就是羊毛出在狗身上。它和“免费经济”有关。其实今天很多互联网产品,在商业模式的构筑上,都有媒体的影子:部分用户想获取增值服务而缴费(比如媒体行业里有定制化报告的做法)、大部分免费用户作为注意力产品售卖给第三方客户(这是非常典型的广告模式)。这两块收入加起来,远超为了支撑免费用户的成本,形成了利润。


产品思维可以吸引大量的用户,而且有足够的行为数据支撑,于是商业化这一部分的媒体思维,得以展开。把用户卖给客户,或者把免费用户变成收费用户,不彻底了解用户是不可能的。


互联网思维的兴起,也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有关。


依靠风险投资,依靠网络炒作,一些非常年轻的企业或企业创始人迅速崛起,这让太多的传统企业领袖瞠目结舌。从质疑到膜拜,根子上都是:企业领袖们充满着危机感。


与互联网基因定论判死不同的是,互联网思维看上去是能够学习的。


当然趋之若鹜。


互联网+。


这个词之所以能上到总理发言的高度,是有原因的。


因为它含有强烈的“政治正确”。


互联网+,显然比互联网思维更容易被传统行业所接受。因为思维看上去太虚无缥缈了。


而且互联网+,它暗示着这样一个论断:很多行业规律不是那么轻易可以被颠覆的。互联网企业不可能将所有传统企业打败,而一个武装了互联网+的传统企业,可能更胜于武装了传统行业某些元素的互联网企业。


电子商务行业里有过很大的争论,究竟是电子,还是商务。最后比较统一的看法是:商务是本质,电子是工具。事实上,很多迅速崛起的淘品牌,依然发现,他们需要在商务上补课。


一位很有名的淘品牌创始人和我说过,电子这个东西可以速成,但商务这个东西没法速成。


这话说的大白话一点就是:前人走过的路,你还是要走一遍。


今天整个中国经济的要害不是培育大量互联网企业,而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产业升级,说得再大一点,就是弯道超车。


产业升级,看上去就是原有的行业进行一次提升。但实质情况是:其实太多的企业根本无法提升。


产业升级的背后,老实讲,是很残酷的。


弯道超车,车速很快,离心力很强,很容易有人掉下去的。


如果要说产业升级的话,最一开始的互联网+,是从媒体行业开始的——我说的是整个媒体行业。


可以这么说,大部分传统媒体在媒体行业里的互联网+大潮中,并没有获得胜利。


但现下也很难讲它们万劫不复,就此玩完。


无论是政治上的要求,还是它们自身的实力,这场升级运动,还没有到可以宣布终结的时候。


事实上,有一些零星的传统媒体,已经看到了曙光。


媒体行业的互联网+,历时二十年,有很多宝贵的经验可以吸取。


我和联想公司的一些人士聊过,我觉得联想作为一个制造业的巨头,其实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传统媒体所面临的问题。


比如说,联想和传统媒体一样,不太知道自己的用户究竟是谁,虽然每年都是亿以上的销售量。


互联网+的核心是:匹配。对资源进行有效的供需匹配。


资源如果得以最大效率的利用,科学发展观就成为一个可落地的价值主张。资源掠夺式的粗放式资本主义就得以成功摆脱。


前工业时代是个性化生产,以手工作坊为主。


工业时代是大规模生产,以流水线为主。


互联网时代是个性化智能化的大平台生产,它带有一丝手工作坊的影子,故而工匠精神抬头。


大平台生产还能够达到个性化,就必须智能化的匹配。


大平台是一种中介,但和过去的中介不同的是,大平台这种中介并不依靠阻隔供需双方形成信息不对称来赚钱(俗称差价),而是靠有效匹配来获取利益(其实是佣金)。


好了,你们应该可以看到这两样东西了:云计算、大数据。


也许,未来还会有其它什么名词出现。


但在历经千人一面的大规模流水线生产之后,一个更能满足供需双方的个性化的大规模生产,随着互联网的极大渗透,已然到来。



—— 首发 腾讯大家 ——


2015-03-18

微信最近发布了一个《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凡5000字,是对朋友圈这个模块上的用户行为的规则指引。

这个规范从文本修辞上是有些奇怪的。很多地方有着非常高大上的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之类的腔调,但也有很多地方,其实属于很口语化的表述。

前者让人感觉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后者则会由于那种严肃的场景下口语化的表达而感觉有那么一丝忍俊不禁。

从1.10开始,整个这一节,使用规范忽然就从高大上的严肃话语体系,忽然变得俏皮起来,这倒不是微信自身的问题,而是它所举到的几个例子,不得不让人下意识回想起一些好笑的场景,比如:不转不是中国人。

1.10这一节打击的是所谓“诱导分享、诱导关注”,从它所举的几个例子来看,微信要打击的是:吸粉行为,或者刷(阅读)量行为。

什么人会吃饱饭去做这个事?

大部分情况下,是营销业者。只有营销业者才会有足够的动力持之以恒地去诱导分享诱导关注。一般人,偶一为之,估计微信也不会真封了你的号。

网络社区建立一些使用规范,微信也不是头一个。大部分中国网络社区的规范几乎都是一样的:政治的、情色的、违法的都是会写在规范里严禁的。但对于这种所谓引诱性质的话语,至少在我视野里,微信是头一个跑出来说:Stop。

还记得吗,不转不是中国人,也是从某个网络社区里流行出来的。

微信对营销的警惕和反感,是有名的。

很早的时候,微信的产品总监曾鸣就在一次公开场合上说“微信不是营销工具”,彼时,曾鸣在他的PPT上的某页里,就写了这么句话,场面还是有些小震撼的。

后来,微信做了一些妥协,它的口号成了“我们反对恶意营销”,但总体上说,微信对营销还是有着一丝丝敌意的。

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微博的衰落,和营销有密切的相关性。微博营销全盛之时,有所谓江湖三大门派,极其热闹。但喧闹过后,迅速沉寂。微信不想重蹈覆辙,这是很正常的事。

第二个原因——这个原因纯属我猜测,甚至有点动机论的味道。张小龙以邮箱客户端Foxmail扬名天下,后来又做了QQ邮箱。邮箱这个东西,开发技术并不是很难,难就难在如何准确地识别垃圾邮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抵御垃圾邮件这件事从来没有尽头。我总觉得,一个和垃圾邮件这种营销手段缠斗了一二十年的人,骨子里对营销有反感是不奇怪的。

但是,微信的一个重要方向O2O,和营销是不可能隔绝的。大量offline商家上了****,第一个想法就是做营销。微信囤积了含有社交链条的数亿活跃用户,让企业不在微信上做营销,几乎不可能。

我们反对恶意营销——这句话,其实大可玩味。

营销的意图是什么,其实就是想尽各种办法让你关注我,社交网络时代到来后,又多了一条:想尽各种办法让你帮我吆喝。可以这么说,任何营销行为,都是“引诱关注”、“引诱分享”。差别在于,有的做得趣味十足,有的则显得有点赶鸭子上架。

营销这件事只有这样的意图,这里很难区分什么叫恶意,什么叫善意。好营销坏营销的区别不在于营销业者的意图,而在于被营销者的感觉。如果后者的感觉是“你丫烦不烦”,大概就可以被归于坏营销,但依然很难说:你丫恶意的。

赚钱嘛,有啥善意恶意的。

但用户感知这个是坏营销这件事,严谨的讲,求证过程非常累。毕竟这事不能听十个人百个人的。而且,有时候用户的言说还是不靠谱的:一个脚癣患者可能需要一个治脚癣广告但出于可以想见的原因,ta会表达说这个广告不是针对我的,我烦的要死。

所以,究竟什么叫善意营销,什么叫恶意营销?

我的解读是:善意的就是有序营销,恶意的就是无序营销。

序,谁来定?

微信。

微博坏于营销,其实是坏于第三方营销。江湖三大门派和微博没什么关系,微博一开始还认为是有人免费帮它吆喝还一派乐见其成的样子,等到自己想商业化搞营销的时候,发现用户已经不堪其扰。

平台并不会坏于营销,但会坏于第三方营销。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说第三方营销就像蝗虫一样,它的目标是这个平台上的用户,而完全不会考虑这个平台会不会被竭泽而渔——蝗虫这两个字可能有点得罪人,但我并没有太多的批评的意思。一个第三方营销业者,的确没有这个义务去维持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这不是ta的事。

所以,制定规则很重要。制定规则有两个可能:其一规范第三方营销的行为,其二基本上消灭第三方第三方营销或把它们放在一个很小的不会失控的范围里,而由平台自己来搞营销。如果第三方业者想做营销,对不起,得经我许可。

滴滴红包从来没碰到过麻烦,是吧?

霸道?

其实,商业的道理就是这样。人本来强,霸道是很自然的事。

第三方营销业者没有去考虑维持平台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反过来,平台也同样没有这个义务去考虑某个第三方究竟能不能发财。

这种话,场面上,是不会这么说的。

有媒体记者采访我关于这个规范,提到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规范里没有禁止代购、微商?

在五千字的规范里,提到代购、微商的次数:零。

不过,1.8.2里提到如下文字:

违法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发票、出售假烟、假币、赃物、走私物品

代购,存在“走私物品”可能。

至于微商微店,著名的微店系统“口袋购物”前不久刚拿到了来自腾讯的1.45亿美元,属于“有序”。

总的来说,微信根本没有这个必要禁止代购、微商、微店,它要禁止的是这类行为在朋友圈上的“无序”营销。

最后一个问题。

5000字的规范,有可操作性吗?

这个文件的管理范围是极宽的。比如在1.1.2里说,“未经授权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就是侵权,属于违规行为。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可以理解,发布照片也算侵权?

我在朋友圈里戏言到:

妹子们注意了,找个胖妞丑女合照来衬托自己瘦或者美,可能会被删除。多次这么干,要封号的。

很显然,这是句玩笑话。

我个人觉得,微信的管理可能还是一种“人民战争”,除了政府机构要求管控外,一般用户之间,以举报为主。不举报的,它也懒得来管你——除非你太出格。

在6.2一节里,列举了一些举报方法。

换而言之,整个朋友圈这个规范的实施,通过三个路径完成:政府要求管控、微信官方打击无序营销、用户举报然后处理。

定的范围宽广,意味着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依据“实施,也可以睁一眼闭一眼。

至于说这样可以吗?

当然可以。只是一个公司对他家产品的一个使用规范,又不真的是什么法律。他家地盘,自然他家说了算。

对吧。